解某、周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海,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解某、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投资款和按照借条和还款计划判决周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存在矛盾,即对基础法律关系认定和责任判定缺乏同一性。应查清基础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责任。重点审查案涉借条和还款计划签订的背景,是否真实有效。二、关于王虹光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应综合全案证据并兼顾(2020)辽03刑初26号判决中案件事实部分,查清王虹光在本案中的角色,其对案涉款项发生是否知情、是否构成追认,而不是仅以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作为判定应否承担责任的理由。如认定其承担还款责任,是基于债务加入还是基于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解某、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12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王 瑶
审 判 员 戴艳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熙哲
书 记 员 刘芝言